(1)容易自燃、自然煤層的礦井,按《規程》要求建立防滅火系統。有自燃傾向煤層的礦井無發火史,不建立防滅火系統必須經省(區、市)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。
(2)凡開采自嫩煤層的礦井,必須有礦井防治自然發火措施.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有防治自然發火的專門措施,并嚴格執行。
(4)消除采空區密閉內及其他地點超過35℃的高溫點(因地溫、水溫影響的高溫點除外)及Co超限(火區密閉內除外)。
(5)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,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、材料,并進行永久性封閉。
(6)每一處火區都必須建立符合《規程》規定的火區管理卡片,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。火區的管理應按公司(局)批準的措施執行,并遵守《規程》的有關規定。啟封火區時,要有計劃和經批準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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